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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推进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时间:2014-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营造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我院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做了一些尝试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还未健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案件线索匮乏、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手段、方式单一等原因,这项工作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督体系,现就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从而促进该项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

  一、工作情况

  我院被市检察院确定为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试点以来,先后与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地税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园林绿化局、地震局、审计局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协作机制。就检查执法档案、个案监督、探索监督的程序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尝试性的工作,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充分发挥督促履职的检察职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按照市院统一安排部署,对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近两年的执法档案进行了监督检查,有针对性的提出民事行政监督履职检察建议,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今年,我院对国土资源局2012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过认真细致的阅卷和排查,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有非法占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国土资源局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做出了处罚决定,但是有部分企业和个人不履行或拖欠缴纳罚款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我院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民事行政监督检察建议书21份,监督该局加大处罚力度,认真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国土资源局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不但收回了非法占用的土地,而且先后催缴罚款397.1326元,并书面回复我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整改。

  2、以点概面,探索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机制方案,分解行政执法环节,确保检察监督落到实处。我院针对当前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与食品药品监督局多次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了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协作机制、行政处罚案件介入监督工作程序规定、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移送刑事犯罪线索规定等文件,力求从检察监督的原则、方式任务等方面寻求检察监督的机制方案,着重以行政执法活动为主线,特别是行政处罚案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将该局的行政处罚的过程分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做出处罚决定、听证六个主要环节,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方式,将监督内容制成固定表格对辖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坚持“依法、全面、公正、客观”的监督原则,以专人参与的形式介入行政处罚的过程,实行过程监督和案后评查相结合,重点监督与节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做到执法行为抽查与监督同步。

  3、加大个案检察监督的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净化辖区执法环境。在市院民行处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受理北格镇一企业利用签订土地占用合同偷税67万元的案件线索,经过调查,对国税局下发了追缴税款的检察建议,经过国税局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并向偷税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国税局在一个月内书面将处罚情况函复我院。

  二、存在问题

  1、执法机关的部门法律法规繁杂,检察官现有的业务知识还不能适应检察监督的要求。因为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创新工作,每一个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大都带有很强的专业性,作为监督机关要想发挥好监督的职能,检察干警必须掌握每一个监督机关的职能、执法流程、处罚依据等相关知识。因上级业务部门没有出台监督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我们只能边工作、边学习、边总结,现有的知识结构还不能适应监督的新要求,监督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2、行政执法机关被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形成全面系统监督。目前行政机关因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行为尚处于封闭和独立的自我监督状态,从本质上行政机关不愿或不想接受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从工作实践来看,我院监督的案例都来自于个案监督,与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交流沟通只体现在例会上,成效不明显。

  3、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据缺乏司法解释的刚性规定,笼统概括性的宪法定位尚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司法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难以把握。在监督过程中,大多行政机关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们仅仅凭借市院下发的检察监督实施方案来说明监督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存在对抗心理,这种言行不一的表面接受监督表态,阻碍了该项工作的进展和深入开展。

  三、主要原因

  1、民事行政检察的人员配备不足,知识储备欠缺,束缚了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进展。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现有的人员严重不足,年龄偏高,从全市的人员配备来看,最多的科室为二人,有的地方还有一名的情形,而且没有专业的民事行政专业人员,而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繁多,不当行政、违法行政的行为界定难以认定,面对执法不公、违反政策法律行为无所适从,现有的专业知识和人员配备难以胜任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要求,这一矛盾的凸显已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瓶颈。

  2、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导致监督工作存在盲目性。在具体的检察实践中,由于对一些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定原则性的多,一些具体的监督规定较少,执行起来难度大。在监督过程中,监督的方向和措施一直困扰着办案干警。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基层办案干警只能在督促履职方面进行尝试,在沟通中促进监督,在监督中推进和谐。

  四、对策措施

  1、制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规范,明确民行部门的监督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执法管理制度,形成行政机关内部机制的外部监督常态化,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部门。省级地方人大出台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施细则,一方面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使各级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能在法律的规范下施法执法,真正构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行政执法环境。

  2、加大宣传的力度,使行政执法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长期以来,民不告官的思想在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获得的行政处罚线索不通畅,申诉、举报执法不公案件线索少,导致民行部门的工作只能停留在“有限监督”的范围,靠自身努力主动检查监督,不能很好地发挥检察监督权。采取形式多样的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宣传势在必行,一方面与司法所等机构建立联系点,将监督宣传覆盖到乡、镇、社区和自然村;另一方面与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建立一体化的宣传机制,利用预防讲课等职能宣传民行部门的监督职责,在辖区内形成有效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氛围,从而形成阳光、公正、透明的行政执法氛围。

  3、加大培训的力度,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基层检察民行部门干警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存在缺乏和偏低的现象,“打铁尚需自身硬”,只有提升自身的监督能力,才能充分履行行政机关监督职能,所以培训民行监督人员的素能就成为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培训、专题辅导、学习深造等途径,建立监督人才库,才能将监督工作更进一步引向深入。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刚刚起步,我们将继续深入探索研究,积极对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方式和途径进行有效的创新,使我院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取得实效,真正为我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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