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店区纪委监委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及时与院党组会商,对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关于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重新提出工作要求,推动“两个意见”在检察机关形成机制有效落实。
为此,我院专门召开会议,组织案件管理、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部门,认真学习“两个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讨论,按照省市院相关通知要求,制定完善本院工作机制,进一步严明党纪和国家监察法规,严格日常管理,确保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信息与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及时互通,实现了党纪与国法无缝衔接。
一是坚持责任共担
制定工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必须要求案件移送单位查证当事人是否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并对查核的信息负责,涉案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要随案一并移送。
二是坚持信息共享
建立检察机关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单位内部协调和对外沟通。明确由分管案件管理中心的院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组长,负责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的协作配合事宜。
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填报《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表》,做到一般问题常态化季度通报,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即时通报,对改变处理决定的随时通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能够准确、快速了解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信息、涉嫌违法主要事实、处理决定等。
三是坚持人员共管
接到通报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事实进行研究,对应当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由涉嫌违纪违法人员所在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对应当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党员所在党组织按程序办理。对党代会代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终止代表资格、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相关手续。
通报健全完善落实处理机制,促使全区各单位党组织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纪违法党员区别对待、分类处理,既体现严管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又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对违纪违法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常规化、动态化、制度化管理。
(驻院纪检监察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