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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成因、监督方法及对策
时间:2017-03-15  作者:陈晋辉  新闻来源:  【字号: | |

  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其侵害了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但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行为手段缜密,隐蔽性强,给查处此类行为带来极大的难度,本文从民事监督的角度,从收集证据的角度,从如何突破的视角入手,提出对一些对策和建议,抛砖引玉,供同行参考。 

  一、 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成因  

  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类型主要集中在房产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离婚纠纷、骗取保险理赔、虚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银行按揭贷款、虚构欠款纠纷等相关执行案件领域,究其成因,主要是利益驱动,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利用诉讼空隙,唯利是图,将诉讼作为牟利的手段。其次公民征信管理不完善,目前只有金融系统建立了公民征信信息,没有在全社会建立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再次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实施虚假诉讼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最后我国现有的民事审判诉讼制度法院居中且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诉讼模式,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实施虚假诉讼的空间。 

  二、 虚假诉讼法院裁判类型 

  虚假诉讼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居多,调解书的时间、内容、格式基本相同,多个原告的代理人为同一人,当事人对调解内容无异议,调解生效。其次法院对虚假诉讼作出判决较少,判决时担保人或承担债务的“被告”没有到案参加庭审,系缺席判决,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或开庭审理另一个案件时,利益侵害人才知道自己是承担债务的被告。 

  三、 查处虚假诉讼的方法、步骤 

  检察系统民行部门虚假诉讼的案件来源一是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监督、控告举报,二是依职权发现。不论是当事人控告举报,还是依职权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由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按照意思自治、自行处分、辩论原则,难以通过举证、质证、对方抗辩等方式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监督,作为民事监督机关的民行部门,只有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分析研判、梳理关系、有效运用调查权、移送犯罪线索等有效措施制止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1、分析评估。防范和制裁恶意虚假诉讼的难题是认定为虚假的标准,笔者认为待证事实具有高度概然性作为衡量是否为虚假的判断标准,从我院正在查处的一起恶意虚假诉讼案例来看,综合几方面分析判断当事人实施了恶意的虚假诉讼行为,其一原告并未直接委托律师代为起诉,委托代理合同也由律师代签,不主动参加诉讼活动,明显不符合常理;其二缺席判决,二被告系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且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其三诉前保全的担保人对担保一事并不知情;其四法院送达有瑕疵,诉前保全查封的两套房产就是被告的居所,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却以原告提供的一方“被告”的临时居所为地址,直接剥夺了另一方“被告”的诉讼权利;其五有证据证明有还款记录。根据以上事实,研判得出虚假诉讼的结论, 

  2、梳理关系。制作平面图,以当事人关系、债权债务顺序、借还款时间、法院判决等为内容制作法律关系图,梳理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出现虚假的主要环节,排列现有证据,查找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研判分析,准确得出突破案件的疑点、难点环节,撰写详细的调查方案,为启动调查权做好充分的准备。 

  3、兵团作战。充分发挥调查权的作用,虚假诉讼取证难度较大,往往通过侦查手段才能查处,仅用一般调查权,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承认,很难认定某一诉讼为虚假诉讼,而且现有的民行队伍和人员结构难以胜任虚假诉讼的查办要求,所以必须寻求党组的支持,组建查处虚假诉讼的调查组,整合反贪、渎检、批捕、公诉资源,必要时邀请公安干警参与,分工明确,以调查收集客观证据为核心,全面收集固定与案件有紧密联系的证据材料,做好准备工作后,注重细节,精心制作询问提纲,在同一时间分组询问当事人,以外围摸查的证据事实,争取突破串通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固定强化虚假事实的证据。 

  4、线索移送。笔者建议虚假诉讼案件的事实基本查证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权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社会公信力,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司法实践证明,虚假诉讼评估后直接移送犯罪线索效果不明显或查处效果不理想。原因有二,其一公安干警工作任务繁重,集中时间、人员兵团作战的条件不成熟。其二打击虚假诉讼尚未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制裁体系,虚假诉讼行为又是一个新型罪名,有别于暴力性犯罪,再加上认识上的分歧,贻误了查处虚假诉讼的时机,防止做成“生饭”。 

  四、查处虚假诉讼的对策 

  1、构建制裁体系。虚假诉讼不但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挑衅,单打独斗难以对虚假诉讼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公检法应联合出台惩处虚假诉讼的方案,真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明确分工,互相协作,做到无缝对接,实现有效配合,在制裁手段、方式、证明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真正起到联合打击的威慑作用,切实构架起预防与打击的惩治体系。 

  2、建立政信系统。针对经济类犯罪、欺诈的民事行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或单位,司法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建立失信人名单制度,有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个人或单位的政信档案,划分不诚信等级,公开档案信息,公开进行查询,将每一个虚构事实,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当事人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不敢假、不敢欺、不敢瞒,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虚假诉讼的土壤,限制或杜绝没有诚信的个人或单位从事非法活动。 

  3、强化律师管理。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作用功不可没,但从全国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看,每一起案件都聘请的律师参与诉讼,有的案件律师还起到了组织策划的作用,以常人判断标准来衡量这些专业性强的少数职业律师的职业规范,就可以得出,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人,为了利益,背离了职业规范的轨道,做了邪恶的代言人。为此,应加强律师队伍管理的力度,将背弃诚信的律师一同上了失信名单,净化职业律师行风,切实将律师的管理置于诚信平台的监督之下。 

  4、加大宣传力度。铤而走险的虚假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是无情的牢狱之灾,有很多的离婚当事人是带着发泄私愤、报复的心态惩治另一方的,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自己深陷囹圄的结局,可以看出,法制宣传永远在路上,每一个法律人,每一个与法律相关的部门,都应该肩负起法律宣传的责任,特别是查处虚假诉讼的部门,在互联网上制作惩治虚假诉讼的警示教育片,加大宣传的力度,使每一个公民知法懂法,让那些走在悬崖边的“失信人”深深懂得,法律的高压线是无情的,不论是谁一旦触碰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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