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干涉司法、干预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防范工作机制研究”迫在眉睫,只有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才能实现我们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目标。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制度的根源及成因
长期以来,许多领导干部将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理解为各级党委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直接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也把听从党委领导的指示和意见当作是服从党的领导。由此,实践中,领导干部“打招呼”、直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事实上,针对具体个案向相关司法人员“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是一种典型的以权扰法,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也大大减损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在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之下,对于领导的各种明示或暗示的“招呼”,办案人员当然会予以高度关注。面对“领导指示”和“领导意见”的巨大压力,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迎合领导干部的意图不惜突破法律底线。但是,如果办案人员坚持依法办事、敢于抵制领导干部的意见,很有可能被扣上“以法抗党”“反对党的领导”的帽子而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被调离司法岗位。毋庸置疑,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有罪之人被法外开恩、法外特赦,以及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对司法机关来说,最令办案人员头疼的就是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打招呼”“下指令”。而且这种“打招呼”“下指令”通常是口头表达,不会留下书面的东西。特别是如果涉及一些权力寻租或利益交换,更不会轻易留下任何证据。
二、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意义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该制度出台,对于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要求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而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二)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该制度的出台,对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具有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权力滥用通道。对具体案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打招呼、提要求,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其背后还存在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等可能,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一旦公开,即使没有被追究责任,也会对从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这一制度会对领导干部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对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义重大。
(三)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形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结果,就是绑架党的威信、败坏党的形象,损坏党依法治国的根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因此,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进行防范,避免甚至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对于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形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措施
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使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仅有措施,而且有制度并形成一种机制,使领导干部尊法守法,真正做到内心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尊重司法活动规律,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正司法进行了概述,特别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任何人不得妨碍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就是要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发生。
(一)将记录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与检察官、法官责任制改革联系起来,对于领导干部通过电话、转递材料、口头问询、指示等方式过问、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各业务部门应当明确要求承办人记录在案,逐级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党纪政纪监督,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具体案件办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与现行党纪政纪监督衔接起来,将登记备案及报告工作统一归口。
(三)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把妨害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纳入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考评,纳入司法系统内对司法人员德能勤绩的综合考评,与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制、职级晋升直接挂钩。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独立,使司法办案人员的升迁、待遇等不再完全受党政领导左右,同时完善审判(检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律师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监督司法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同时落实办案责任倒查追究制,实现办案责任终生追究,使司法办案人员自觉对案件质量负责,杜绝领导干部的一句“以大局为重”就可能让办案人员“心领神会”,将领导的“看法”凌驾于国法之上,让司法机关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完全“脱敏”。
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目标要求之下,“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有利于实质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营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社会条件与氛围,将大大减少司法活动中的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重拳削减众人痛恶的人情案、关系案,真正做到“官”与“民”在法律面前平等。毋庸置疑,这也是向社会各界表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司法权的克制与敬畏,对司法活动专业性、独立性与技术性特点的尊重,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司法工作取信于民,同时也增强社会各界对于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