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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初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7-09-20  作者:王照华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7月底,一位年轻人走进我院控告申诉大厅,要求实名举报小店区某水产单位工作人员赵某某,并称如果举报不成,就去北京向中纪委举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控申科专用举报接待室热情接待了来访人,详细分析了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经请示领导同意后,举报中心当场受理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并向其耐心细致地解释了有关举报工作规定,请举报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举报人表示同意,随后离开。

举报中心受理该举报后,认真分析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中提供的信息过于简略,认为举报线索指向不清,后经检察长同意后,由控申科干警对该线索进行初核。

一、初核的目的和范围有待明确

检察机关的初核职能首次规定在200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将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的“初查”改为“初核”。20149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次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初核的适用条件,即“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该条款直接规定了初核启动的两项前置条件: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和检察长交批,并无其他第三种情况。在确定了初核启动条件之后,下一步就应当是确定初核的目的及范围。纵观《规定》全文,并没有条款对初核的目的和范围有直接规定,那么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进行倒推,并结合举报中心的线索分流职能,“明确线索性质可以归口”应当可以作为初核的目的。

明确初核目的后,初核的范围成为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在办理这次的初核案件时,承办人对初核范围有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初核只需要明确管辖和举报性质便于归口即可,不需要对线索质量进行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初核除要能够将线索进行归口外,还应当对线索质量进行审查。最终,初核组采取了第二种意见,即还应当对线索质量进行审查,并制定了初核计划。结合到本案,初核组计划首先对被举报单位,小店区某水产中心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性质、级别、隶属关系等,核实被举报人是否在该单位任职、所任何职、级别、用工关系性质等。其次对举报人进行询问,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二、初核方式有待规定

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面临办案人员紧张、任务重的困难,而控申工作涉及来信来访接待、举报线索初核、刑事申诉复查等多项检察业务,可以专门进行举报线索初核的人员较为紧缺,加之在物资配备方面与工作量不相符合,因此初核工作受到了制约。控申科办案人员工作以接待和审查为主,很少有干警接受过侦查业务培训,缺少侦查经验也缺少侦查需要的相关技术有段。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核的具体办案时限、办案程序、可以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等事项,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初核工作随意性较大,也缺乏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进行调查。

对于本案,初核组为明确管辖,在没有其他信息侦查有段的帮助下,先后前往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得知该单位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应当属于其他性质单位。后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单位隶属于省级某机关单位,随后初核组前往该省级单位进行调查。因为初核不同于初查,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授予初核相应的调取证据权利,在检察机关统一应用业务系统中也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实践中只能凭介绍信进行情况了解。该省级单位人事部负责人口头告知办案人员该水产单位为全额拨款处级事业单位,隶属于本机关。当办案人员要求提供该单位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时,该负责人以需要领导审批为由拒绝,后一直未予提供。

三、初核处理结果不够细化

《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初核终结后的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认为举报的犯罪事实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办理;二是认为举报的事实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三是认为举报所涉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求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处理。

为了明确举报事项,获得更加详细的线索,办案人员对举报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通过询问得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存在家庭纠纷,对于所举报事项,举报人是通过间接方式得知,没有直接参与。对于举报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举报人无法提供详细信息,依据现有线索难以进行深入调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分析,不能否定被举报人有职务犯罪的可能,但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过于笼统,显然不具备查处条件。根据《规定》第四十四条,线索只能进行流转,对于本案来讲,应当将该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进行处理。但是根据初核所调查的情况来看,该线索显然不具备可查性,如果移送自侦部门势必会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初核的实质审查也将失去意义。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举报线索管理的规定,对于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该条规定赋予了举报中心可以对线索进行存查,同理,初核后对线索存查也具有合理性。

就本案而言,在对举报人进行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断对举报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尝试以举报人角度为其分析举报事项,举报人情绪逐渐稳定,并且告知办案人员该项举报源于家庭矛盾,举报之前并不清楚有关举报的具体规定,立案标准等。最后举报人表示将继续寻找新的线索,并且以后将以合法合理方式上访。

控申工作处案件处理外,另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处理信访问题,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息诉罢访。对于本案,控申部门经过初核和向举报人解释,已经成功缓和举报人情绪,并且对举报线索已经有了大致的判断,控申部门选择将该线索存查并答复举报人,从现实情况来讲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体现了控申工作的法律价值,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体现了控申工作的社会价值。

四、对完善初核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通过此次初核案件的办理,办案人员对初核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初核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1.加强干警培训,强化办案技能。

控申科干警主要日常为信访接待、举报控告申诉受理、举报线索管理等审查事项,而初核工作更倾向于侦查,需要外出了解情况、调取证据,但是控申科干警普遍缺少侦查技能,容易造成工作效率低、延误战机。因此,笔者建议加强控申科与自侦部门的沟通协作,同时在控申部门培训学习中加入侦查方面的内容,提升干警侦查能力,使得干警可以更加高效高质地完成做好初核工作,配合本单位自侦部门,更加积极地和有力地响应新时期的反腐要求。

2.赋予初核工作调查取证权力。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调取证据缺乏强制性手段是遇到的另一个问题。针对此问题,建议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初核程序,规范初核措施,增加举报初核强制调取证据材料的权力措施,同时,在举报初核中要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找准初核突破口,在细字上下功夫。一是做好初核前期准备工作。结合举报材料研究分析发案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被举报人的工作性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熟悉掌握初核对象。二是制定周密详实的初核方案。以书面审查为主,以外围调查为辅,严格保密,执行办案安全预案,明确办案责任,规范执法行为。

3.创新初核机制,完善线索管理

积极创新,进一步探索完善举报初核方法和机制。如积极探索举报线索初核与评估相结合的机制。对重大、疑难的线索,在初核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专门成立的由举报中心和自侦部门联合成立的举报线索评估协调小组讨论,经审查协调研究和组长审批后,再行决定分流。另外可以尝试创新初核的形式,如对于部分举报人同时举报至其他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线索,可以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通过协办、异地交办等形式开展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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