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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要注重发挥引导侦查作用
时间:2019-07-29  作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陶维俊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众型金融犯罪已经成为当前较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但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一直以来面临着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五难”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注重三个回应,积极有效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以求证据能符合庭审需求,与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相适应。

  其一,要回应当前该类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征,发现金融犯罪的基本特点,构建专业化的办案机制,提高自行补查的能力。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于市场经济活跃区域,对于具备“合同”“消费返积分”等合法经济行为形式,往往采用新型经济手法和经营模式的行为,是认定为合法的经济行为,还是一般违反民商事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违规行为,抑或是违反刑法的经济犯罪行为,难度较大。对此,一方面要加强专业化金融检察团队建设。选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背景的检察官组成专门的办案组织,建立与金融、工商、税务等的沟通联系机制,通过培训、跨部门、跨地区交流等途径提升其专业水平并维持队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要构建新的证明机制与证明方法。对于金融犯罪案件海量证据与数据需要调取与收集的问题,要积极推动建立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与调取机制。通过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模式,打通司法部门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信息共享渠道,简化数据调取手续,提高取证的及时性。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大大数据的分析与运用力度。倡导相关鉴定机构开展大数据分析与鉴定业务,统一认识,赋予“技术性证据”证据资格,简化证明机制。

  此外,还要提高检察官自行补查能力。增强主动性,认真践行司法亲历性要求,重视审查在案证据,不局限于在卷证据,对存在争议、瑕疵证据的案件进行自我调查核实,通过查看案发现场、进行侦查实验、核实证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形成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亲历性审查模式,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其二,要回应当前基层侦查队伍的基本现状,提高引导侦查取证质量。当下,基层公安依然存在案多人少矛盾,检察机关要善于换位思考,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类案引导侦查取证,注重对典型案件的研究,总体上构建完善侦查取证标准证据体系,制定证据收集指引,对常见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投资人、业务员、犯罪嫌疑人制定标准化的报案登记表、询问、讯问笔录模板,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的实施力度。

  二是要及时引导制定侦查策略和方案,实地引导侦查取证。首次立案侦查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可能被判无罪、信访风险较高的案件,要在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介入,助力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参与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前、侦查终结前案件讨论会或组织召开案件现场分析会,对现有证据发表意见,对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提出要求,明确下一步取证的方向和标准。旁听对关键证人、被害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是要强化退回补充侦查实效性。提高补充侦查提纲的说理性和针对性,按照庭审证据标准,明确指出案件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逐项列明需要补查的证据以及该证据的证明作用,使侦查人员能够全面、准确领会退回补充侦查意图。加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坦诚交换意见。对于侦查机关退而不查、查而不清、敷衍塞责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其三,要回应群众追回投资款的迫切需求,化解社会矛盾,有目的引导侦查取证。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从严打击金融犯罪,还要及时有效挽回损失。

  一是发挥不起诉“闸门”作用。面对经济犯罪呈现的概括性和具体性、模糊性和明确性并存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恰当地运用司法裁量权,准确区分犯罪分子和其他涉案人员,实行分层处理,避免打击范围过大或过小。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要积极酌定不起诉,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法院判处缓刑,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回应集资参与人的迫切要求,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建立长效化的追赃挽损机制,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把追赃效果作为案件必须查明的待证事实和质量考核的要素之一,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立案后第一时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防止被犯罪嫌疑人转移;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要重点讯问赃款、赃物的去向,力争其主动交出隐匿的赃款赃物。明确被害人登记和赃款赃物的清退部门,建立统一的赃款管理账户,积极创新处置资产模式,对正在经营的合法公司和项目,要引进资产监管托管制度,确保涉案财产保值增值。

  三是切实排除非法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保障,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减少对抗情绪,真正认罪认罚。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较为依赖言词证据的现状,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关键证人必须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发现非法证据要及时予以排除,防止将非法证据作为起诉根据。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在审查逮捕、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针对电子数据、书证、物证取证瑕疵率高的问题,及时以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督促公安机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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