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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情,司法救助暖心
时间:2022-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8日,罗某某因将手机遗失在秦某某的出租车上,取回手机时发生纠纷,将秦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28日,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633.76元。

检察官能动履职

      我院第三检察部办理该案后,发现被害人秦某某受伤后无钱住院治疗,一家人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我院第五检察部办理,同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经调查核实,案发后,被害人秦某某失去了工作,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妻子打工。家中上有年迈双亲,下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又因被告人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秦某某未得到任何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我院化“被动申请”为“主动救助”,向被害人秦某某主动介绍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积极引导秦某某向我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秦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救助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决定向其发放的国家司法救助金1.3万元。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司法救助是一个爱的天平,一边载着百姓疾苦,一边载着司法温度。我院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原则,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功能,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救助案件,努力帮助因刑事案件致伤、致贫的被害人家庭走出困境,坚持“以小案释大义”,充分释放司法温度,彰显检察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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