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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委会委员评议公诉人出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时间:2018-08-09  作者: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姜逸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围绕我院打造“质效检察”品牌,深化一流业务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检委办全面推进检委会委员评议公诉人出庭工作,有力提升了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丰富拓展了审判监督方式,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一、精心准备,建章立制

制度建设是落实工作的保障,推进检委会委员评议公诉人出庭工作应以制度先行。为确保相关工作机制符合我院工作实际,检委办干警草拟制度前调阅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工作制度(试行)》等文件,观看了大量庭审实况视频,并征求了部分检察官的意见。草拟初稿后,又经层层严格把关,多次增删修改,最终经检察长签发,正式出台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评议公诉人出庭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院检委会委员评议公诉人出庭工作进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二、通过“四个明确”,规范评议工作

该《办法》的施行,使检委会委员评议公诉人出庭工作的全流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可操作性、有效性都大大提升,概括起来有“四个明确”。

第一,为保证评议工作的全面性和协调性,《办法》明确规定了评议人和被评议人。《办法》附有《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检委会委员评议公诉人庭审对应表》,确定了每位检委会委员本年度的评议对象,责任落实到人,被评议人全面覆盖刑事检察部门的员额检察官。

第二,为保证评议的质量和效果,《办法》明确限定了评议案件的范围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且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

第三,为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实现评议工作常态化,《办法》明确规定评议案件的次数。检委会成员中的院领导每年至少评议三件,其他检委会成员每年至少评议五件,各检委会委员对其对应的公诉人每年至少评议一次。

第四,为使评议过程更加突出重点和问题导向,《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评议内容。内容包括:法律文书规范性、预案制作、公诉人形象、书记员履职情况、庭审讯问、询问技巧、举证质证系统性、法庭辩论情况、临场应变能力等项目,并附有《检委会委员对出庭人员评议表》,检委会委员需要按项目打分并填写评议意见。

三、制度为基,取得“四个效果”

我院按照《办法》实施检委会委员评议公诉人出庭制度以来,取得了以下工作效果。

第一,切实提升了检委会委员的议事决策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案件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庭审阶段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更加显现。作为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更应当勇立改革潮头,贴近改革。检委会委员深入庭审一线,可以身临其境地在庭审实践中提升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监督意识,然后在检委会上作出符合司法规律和改革要求的正确决策。

第二,加强了检委会委员对全院办案质量的把控。我院检委会成员由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由于管理的垂直性,各检委会成员一般仅对直接管辖的、本部门的检察官较为熟悉。《办法》规定在评议公诉人出庭时,各院领导直接评议普通员额检察官,内设机构负责人评议其他部门检察官的出庭情况,这种方式突破了行政层级和部门划分的壁垒,促进检委会对全院办案质量的把握和监控。

第三,塑造过硬的公诉人队伍。《办法》施行以来,我院公诉人纷纷表示检委会委员现场旁听庭审、评议公诉人出庭情况,促使公诉人更加充分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更加规范地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在庭审后还会收到检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提升公诉质效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审判监督的职责一般由公诉人承担,但是在庭审中,法院合议庭处于主持、指挥的地位,公诉人身兼二职,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检委会委员在旁听公诉人庭审在评议我院公诉人出庭情况的同时,实质上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力量,以旁听庭审的视角对人民法院审判情况进行监督,拓宽了监督方式,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我院检委办工作人员将继续关注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确保将该项工作成为常态、发挥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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