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近日,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审查会由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建民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律师参加。
这是我院首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本案中,刘某某明知海马是野生动物而在未经过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为其经营的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采购、销售海马制品。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海马野生动物物种的认定发生变化,导致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在涉案海马是否“野生动物”的定义上存在冲突,致使本案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争议。同时,考虑到刘某某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对民营企业的特别规定,我院拟对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审查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认定的案件事实、案件进展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侦查人员就侦查经过和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了阐述。
刘某某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人民监督员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向检察官、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进行了提问。随后,人民监督员在集体评议中经过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这是我院首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也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中,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下一步,我院将积极推行公开审查,促进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
图文供稿:第四检察部 贾慧娟
审核:许韶琛
编辑: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