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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题会议统一标准 积极讨论提升能力

时间:2019-12-30  作者:第一检察部 苏蓉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解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专业问题,形成统一的案件认定标准,进一步提升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小店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导和业务专家召开专题座谈会,会议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旭彦主持,全体办理刑事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和综改分局部分侦查干警参会研讨。

   

  会上,市税务局稽查局杨志军副局长详细讲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问题,分析通报了当前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防范情况。

   

  市院戴海忠处长就虚开发票的目的、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及公安在移送案件时是否应当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解读。

   

  参会人员学习劲头十足,讨论热烈,积极提出问题,与专家进行深入交流探讨。通过此次座谈会,我院与公安机关初步达成共识,形成了统一的案件认定标准,精准发力准确打击犯罪、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丰富业务培训方式,用理论指导办案、在办案中总结经验,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切实提升干警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着力锻造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办案队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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