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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司法善意,彰显司法温度——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民营企业公开宣告

时间:2020-12-10  作者:办公室 宋羽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中杰,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鹏等一行五人前往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开宣告吕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查查明,吕某某系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9月23日23时,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至坞城南路红寺北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95.85mg/100ml。11月12日,该案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吕某某系初犯且血样乙醇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我院依法作出对吕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张鹏同志作为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围绕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等方面对吕某某予以训诫,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

   

  吕某某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悔罪;感谢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他承诺以后会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坚决守好法律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该公司总经理表示,非常感谢检察机关深入民营企业宣告不起诉决定。此次宣告会,不仅体现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决心,更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司法温度。该公司将以此宣告会为警示,督促全体员工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

   

  孙中杰同志强调,此次检察机关前往民营企业宣告不起诉决定,是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检察理念的有力举措,也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益实践。希望吕某某能够吸取教训,懂法守法,也希望该公司能够以此为教训,深刻警示教育员工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检察机关将继续履行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责使命,护航民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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