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案件

时间:2021-01-16  作者:第三检察部 李幸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依法办案,成功监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收监执行案件,保障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案件情况 

 

  罪犯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8年9月1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周某生病不宜收监执行,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年9月18日,小店区司法局接收罪犯周某档案。

  

 

  2020年9月24日,我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在对小店区司法局平阳路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活动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周某先后向平阳路司法所提供了三份诊断治疗建议书,分别加盖了“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建议书专用章”(2份)、“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1份),医师签名处均为同一医师,但直观可见笔迹并不相同。

  

 

  承办检察官认为诊断治疗建议书真伪存疑,依法调取了周某的社区矫正档案,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走访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调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印章印文、医师签名及相关病历,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三份诊断治疗建议书中签名笔迹系伪造。

  2020年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聘请我省骨科、影像科专业医师及法医专家对周某病情复检结果及其他技术性证据进行会审,认为其骨折损伤现已愈合,当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

  根据调查结果,我院及时向小店区司法局发出《关于建议对周某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函》,监督对周某建议收监执行。同时,发出《移送案件线索函》,将周某提供伪造的诊断治疗建议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处理。

  

 

  2021年1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周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下达了对其收监执行决定书。近日,在我院的全程监督下,周某已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送交收监执行。

  (第三检察部 李幸供稿)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