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针对区司法局报送的撤销缓刑证据材料中取证不规范等问题,主动引导区司法局就该案法律适用、取证范围和证据固定等相关问题,提出取证意见,确保证据材料事实清楚、确实充分。
二是通过查看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查阅社区矫正档案,同时,向王某某在矫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调查、询问,查实王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拒不点名反馈、签到;多次造成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系统异常报警;多次不参加学习教育等行为。
三是入矫时王某某是未成年人,现已成年,但是《社区矫正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为公正、慎重、妥善处理该案,我们与王某某的父母,进行了询问与谈话,就王某某的家庭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生活现状及王某某在矫期间监护人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解,王某某父母对王某某今后在矫或撤销缓刑含糊其词。在了解情况后,我院二名员额检察官,对王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管责任,并听之任之等情况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四是对王某某进行询问,一是告诫王某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二是王某某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及时签到、点名反馈等事实予以承认,且对未及时签到、反馈的原因均未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