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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漠视社矫监规 检察监督同意撤缓建议

时间:2023-0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小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察,区司法局向我院反映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22年8月29日开始在小店区司法局小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期间王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区司法局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向本院征求意见。我院依法开展建议撤销缓刑审查监督。





鉴于王某某入矫时系未成年人,虽现已成年,但我院认为仍应对其建议撤销缓刑进行实质化审查:


一是针对区司法局报送的撤销缓刑证据材料中取证不规范等问题,主动引导区司法局就该案法律适用、取证范围和证据固定等相关问题,提出取证意见,确保证据材料事实清楚、确实充分。


二是通过查看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查阅社区矫正档案,同时,向王某某在矫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调查、询问,查实王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拒不点名反馈、签到;多次造成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系统异常报警;多次不参加学习教育等行为。


三是入矫时王某某是未成年人,现已成年,但是《社区矫正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为公正、慎重、妥善处理该案,我们与王某某的父母,进行了询问与谈话,就王某某的家庭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生活现状及王某某在矫期间监护人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解,王某某父母对王某某今后在矫或撤销缓刑含糊其词。在了解情况后,我院二名员额检察官,对王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管责任,并听之任之等情况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四是对王某某进行询问,一是告诫王某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二是王某某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及时签到、点名反馈等事实予以承认,且对未及时签到、反馈的原因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我院经实质化审查认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报告、签到、反馈,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别教育谈话置若罔闻,并采取关机、拒不接电话等方式抗拒监管,在被区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为此,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意小店区司法局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区司法局及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社区矫正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管矫正期限长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否则一旦违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能动履职,找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着力点,切实把法律监督职责落到实处,不断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升新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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