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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周刊】浅析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权的实现路径

时间:2023-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11月25日《检察周刊》




11月25日,《检察周刊》14版观点交流,刊印我院干警撰写的《浅析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权的实现路径》。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所占比例大幅攀升。笔者将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的现状入手,分析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规范不起诉后检察权的运行提出相应的建议。





1

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权的运行现状


为深入剖析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权的运行现状,笔者选取T市X区2021年度至2022年度的酌定不起诉案件作为研究样本。

01

训诫情况

训诫多为口头训诫,通常为检察官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时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并记录在不起诉宣布笔录中。使用较多的还有集中训诫,主要体现在危险驾驶案件中,检察官通过召开训诫会的方式对被不起诉人集中训诫。

02

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情况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检察官已经组织双方调解或者双方自行和解,同时被追诉人也会尽最大努力争取从轻处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工作。

03

检察意见

在选取的798件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共发出18份检察意见,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向其他行政部门制发行政处罚检察意见3份。

04

检察建议

在选取的样本中,针对行业乱象、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共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0件。虽然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及时回复,但大多数限于形式回复,后续整改落实情况没有及时跟进回复。






2

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存在的问题


01

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制度

规范不完备

对于不起诉后检察权如何有效运行,多地基层检察院都出台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指引,但是各地标准不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处理,缺乏宏观性、整体性、一致性的规范。另外,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需要强制性保障,如不遵守相应非刑罚处罚措施需要有相应后果予以惩戒。

02

刑行衔接可操作性不强

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本质区别。酌定不起诉针对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高于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对该行为人在作出酌定不起诉后应当移送至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才能使得处理结果符合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以及朴素的公平原则。

03

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效果不理想

实践中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效果均不理想,一般是记录在不起诉宣布笔录中的口头训诫,篇幅不长,其对被不起诉人起到的教育、训导作用较小。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均属于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其作为不起诉后的非法刑罚处罚措施适用比例极低,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引导有限。






3

完善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建议


针对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完善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机制,加强刑行双向衔接,规范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01

完善不起诉后检察权运行机制

当前实践中更注重不起诉前的检察权运行,对不起诉后的检察权运行关注较少。但检察权的运行应具有一贯性与持续性,在不起诉后检察权天然具有运行土壤,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不起诉后的检察职能。

02

加强刑行衔接

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权威性的刑行衔接规范性文件,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不起诉后刑行衔接的实施细则。

03

规范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

应当正确认识非刑罚处罚措施。非刑罚处罚措施属于检察权在不起诉后的延续,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应区别于一般的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种刑事处罚方式。根据刑事诉讼规则,并非所有案件均需要进行非刑罚处罚,而应根据案件情况,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以探索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来作为具结悔过的评判标准。通过多种形式规范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使其发挥好教育引导被不起诉人的预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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