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正值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近日,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依法公诉的庞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两次庭审,法院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安全生产是红线、底线,更是高压线,切勿以身试法!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底至2025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件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租赁太原市小店区某仓库,购置了一套集装箱式撬装加油设备,擅自购入汽油并对外销售。三人约定共同经营管理、收益均分。经营期间,庞某某主要负责购置油品,王某某负责管理钱款账目、统计经营情况,吴某某参与日常销售和收款。
经安全风险评估,该撬装加油站经营行为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且不符合《撬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SH/T 3134-2023)和《汽车加油加气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条件。


庭审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围绕危险作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审查全案证据,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储存、分装、销售汽油等关键事实。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围绕犯罪经过、主观故意及现实危险性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结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评估意见、提取笔录等证据,全面还原三人违法经营成品油的全过程,有力指控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社会危害性发表公诉意见指出,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三人将危险化学品违法储存在居民区附近的仓库内,并进行销售,虽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但已使公共安全处于现实危险之中,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公诉人同时开展法庭教育和释法说理,告诫被告人及旁听群众: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侥幸心理,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经两次庭审,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突出对现实危险的提前规制,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严厉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广大群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燃料,不贪图便宜、不心存侥幸;如发现违法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