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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之花,在一线绽放 ⑧丨 迷途青年的"新生"

时间:2023-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人说,检察官就是燃灯者,我们实际上是在用自己的人性点燃别人的人性。在办理涉在校生案件时,我们坚持教育和惩戒、挽救与警示相结合,通过感同身受,将心比心,让他懂法明理、知晓利害,帮助他悔过自新、走上正途。







今年过年,我收到了大学生小徐发来的信息,他说:“今天能重新坐在教室里,要感谢检察官的帮助。我会努力学习,将来回报社会。”后来他通过邮箱跟我分享了他近来的变化:开始知法懂法并且下载了国家反诈 APP 。在学校参加志愿活动,去帮助别人。还说自己会向前看,以后还有很多事等着他去做。语言很质朴,但字里行间洋溢着青春的朝气和希望。


关于小徐的故事,还要从去年的一起案件说起。2022年1月,小徐还是外省某大专院校的一名大一新生。受“朋友”的蛊惑,他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在明知对方使用该银行卡进行不明资金转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告知对方,并且在对方转账过程中进行了刷脸验证。经查,案发时间段该银行卡入账流水60万余元,在电诈平台上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涉案金额20万余元。后来事情暴露,小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此时的小徐才幡然悔悟,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提审时,我们向小徐阐明了出借出租银行卡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徐声泪俱下,悔恨不已,他没想到一时的哥们义气会将自己推向深渊,他认为自己的眼前只剩一片灰暗,人生将走向另一个方向。面对这样一个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我们应该为他做些什么。为了让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前往其所在学校及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深入了解小徐的一贯表现。经查小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同时,我们主动联系小徐的家人,督促其协助退赃退赔。在我们的协调下,小徐的父亲从外地赶来联系到被害人,对其进行了大部分赔偿。经过我们的沟通,该被害人最终对小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查,小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的情节,且其系在校学生,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我院依法对小徐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数月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认为小徐是一名刚进入大学的新生,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的底线,考虑到一旦给其贴上犯罪的标签,不仅严重影响其个人学习生活,也会给社会带来“后遗症”。为挽救失足学生,我院拟对小徐相对不起诉。


为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我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首次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听证情况进行网络直播。经检察官讲明案情,释明法理,听证员一致同意我院的处理意见,并对小徐进行了思想教育,提出了殷切期望。会后,检察官对小徐进行了训诫,要求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检察长对其父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担负起教育监管职责。后我院依法对小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让小徐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感知到了法律的温度和关怀。


之后的日子里,检察官仍会通过短信、电话了解小徐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也尽己所能解答他心中的疑惑,给予他一些人生建议。小徐的生活渐渐步入正轨。


小徐的案件故事讲完了,而他光明、美好的人生故事才刚刚展开……


检察机关的职能履行始于办案,又不止于就案办案。在运用刑事法律时“论情”“论理”,通过感同身受,将心比心,让人们不仅看到法律对自己的约束,更能真切感受到法律较之情理更能为自己提供可靠的保护,这样才能更大程度的引导人们崇法尚法。就像故事里的小徐,我们通过人性化司法,使他懂法明理、知晓利害,帮助他悔过自新、走上正途。我们融合法理情做出的判断,最终会改变他的一生,这不就是我们作为人民检察官应该为人们做出的努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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