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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 “3.15”,知识产权检察带你“打假”

时间:2023-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保护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联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在北京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的支持配合下,积极开展打击侵犯服装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场查处了两起销售假冒名牌服饰的店铺。







走进店铺,货架上琳琅满目的都是带有国际名牌标识的鞋子、服饰、箱包等物品,价格多在几百元之间。在查处现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公司打假人员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对涉案服饰、手表、皮包等逐个筛选、清点。检察官通过仔细分析研判,建议公安机关提取手机电子数据、物流信息、进货单等客观证据,用客观证据突破口供,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在办案现场,检察机关、公安人员积极引导周围商户树立诚信意识,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社会氛围,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


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和激励创新创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小店区检察院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成立全省首家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团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从严、精准打击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手段,加强部门协作,共促消费和平,全力护航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检察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大量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对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遇到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时,如何应用法律手段快速、有效维权:


1.申请退货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当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若经营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销售的,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除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支付货款外,还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为500元。如通过网络渠道购得,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收到货物后七天内退回购货款项。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建议消费者要主动参与消费监督,对于部分经营者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等热线电话,积极举报、投诉,加强消费维权,促进社会共治。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消费者杈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4.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犯罪。当然买到假冒、伪劣、三无产品,销售者还可能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待查实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消费者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知假买假的行为坚决说不!如遇到“涉假”的不法侵害,大家要学会合法维权,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参考法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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