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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护企 法治安商】守好钱袋子,防范“解债类”非法集资

时间:2023-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了一些机构、平台以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化解债务纠纷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参与人收取服务费、保证金、咨询费等,骗取参与人钱财,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社会公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什么是“解债类”非法集资?

“解债类”非法集资是指不法分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所谓“债事服务”、“债务化解”、“解债咨询”等以“解债”为名的非法业务,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债务转化为现金流并返还收益,诱导“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甚至“投资入股”。

解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针对债权人需要“解债”的收债模式;二是针对债务人需要“解债”的还债模式。


“解债类”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画饼。以“债事服务”“债务化解”“解债咨询”等“解债”为名,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收取服务费、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也不采取实质性的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利诱。宣扬低风险、高收益,宣称缴纳解债金额30%至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实际上此类解债机构并无与承诺相匹配的实体经营活动和收益,完全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所谓的“以物抵债”主要靠虚抬抵债物品的价格,本质上有关抵债物品的价值极低。

(三)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立层级奖励制度、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线下实体经营网点、仿冒金融机构的线上网站,以误导公众,诱使公众投资并发展人员加入,快速扩大模式。


案例介绍

2016年8月,某债事服务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推广团队,大肆宣传能够提供债事化解居间服务,诱导解债人参与,并承诺每月返还固定的高额收益,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团伙要求解债人(债权人或债务人)按解债金额的比例(一年期50%,两年期30%,三年期20%)缴纳费用购买充值卡,并缴纳解债金额7%至8%作为服务费,承诺提供等值黄金珠宝“质押”,并每月定量返款(债务总额除以解债期限),直至期满债务返完。返款以积分方式返至客户充值卡上,积分可提现,也可在其线下签约商户或“某优品”App网上商城购物消费。

2019年12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对该债事服务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


检察官普法


如何防范“解债类”非法集资


一看是否有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是特许行业,从事金融活动应当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否则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二看收益的合理性。非法集资往往宣传高于银行利率几倍的高收益、高利息、高回报,诱惑投资,此类机构通常无任何可盈利性经营性业务,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三看宣传内容。有无“有担保、无风险、稳赚不赔”等内容,高收益即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市场上没有“稳赚不赔”的项目;

四要坚持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受所谓的解债机构蛊惑,正确识别解债业务陷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如您发现身边有以“解债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请及时收集书面协议、转账凭证、解债机构宣传资料、录音录像等证据,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供稿:第二检察部 樊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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